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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玩官网下载:宜昌市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头玩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6-07-19 1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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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增强警示教育的实效性和震慑力,现公布4起典型案例:

  2025年7月29日,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宜昌某陶瓷企业一叉车司机在厂区内装卸作业时无证驾驶叉车,且未系安全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且为同一年度内第二次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

  远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22000元行政处罚。

  近年来,叉车事故频发,叉车操作人员违规行为是叉车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提升叉车操作人员的安全履职能力就是提升叉车的本质安全。

  本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的规定。

  查办本案,明确传递出对忽视安全生产、重复违法行为的严厉惩戒信号,旨在彻底消除企业的侥幸心理,对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管、贯彻“重违严惩”与“过罚相当”原则具有示范意义。

  2025年3月,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景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景区新建的某游乐项目设备疑似为特定种类设备。经调查,该游乐项目设备生产商为注册在宜昌高新区的湖北某文旅科技公司,该企业无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质。同时经市场监管部门和特种设备技术机构专项鉴定,新建的该游乐项目设备属于大型游乐设施,应依法纳入特种设备监管。

  夷陵区市场监管局对该景区依法开展调查并处罚,同时将生产商涉嫌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线索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宜昌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后依法开展调查并认定违法事实。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宜昌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483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各类新型游乐项目在全国各地不断涌现,随之而来的风险也不断提升,部分企业试图以“打擦边球”的方式,以设备部分技术参数不符合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为由,无证设计和生产特种设备大型游乐设施,同时以此作为市场营销手段在全国范围广泛推介销售,该类型游乐项目具有极大的本质安全风险,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定种类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的规定。

  查办本案,在该行业领域内反响强烈,对特定种类设备生产单位形成了有力的震慑。同时提醒各游乐景区和文旅场所经营单位,在采购安装大型游乐设施之前,应主动对接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明确选型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做到合规经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025年7月24日,秭归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酒店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该酒店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虚构完成全部的维保项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

  电梯是与人民群众日常出行安全息息相关的特定种类设备,维护保养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关键环节,也是消除设备本体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防线。本案中,维保单位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开展作业,甚至虚构维保项目,致使电梯“带病运行”,本质安全隐患突出。此类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从业操守,更直接削弱了电梯运行的安全基础,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不可控的风险之中。

  本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查办本案,是对电梯维保行业“虚假维保”“走过场”等乱象的有力打击,对行业从业者形成了强烈的警示震慑。同时,也提醒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必须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维保工作,确保电梯本质安全水平,杜绝侥幸心理,坚决守住特定种类设备安全底线。

  2025年4月10日,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叉车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遂责令停用并整改。整改期到期后,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隐患未整改到位,同时调阅监控显示该叉车在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仍在实际使用。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处罚40000元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监督检验,这是保障设备本质安全的第一道关口,也是法律设定的强制性底线要求。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其各项安全技术参数是否达标均属未知,本质上就是一台“带病”运行的特种设备,其投入使用无异于将作业人员置身于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风险之中,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直接且严重的威胁。本案中,该仓储公司在监管部门明确指出隐患并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整改、继续使用,主观恶意明显,性质恶劣,是对“带病”特种设备绝对不能使用这一安全红线的公然践踏。

  本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和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定种类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

  查办本案,严惩无视设备本质安全、心存侥幸、屡教不改的企业,充分彰显了特种设施安全监管“零容忍、严执法”的鲜明态度。同时也警示所有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将设施安全性能作为不可逾越的底线,坚决杜绝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带病上岗”,切实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返回搜狐,查看更多